國外注冊公司,章程和公司名稱變更后,國內相應的哪些文件需要更改?
您好,如果國內是母公司,國外是子公司,那么如是海外公司要變更經營范圍,章程,名字的話,那么相應的國內的投資人的名字也就改了,需要您去工商稅局做相關的備案。
國外注冊公司,章程和公司名稱變更后,國內相應的哪些文件需要更改?你說的情況,國內公司要做的變更備案就是將國外公司新名稱做個備案就行了,其他的不需要國內公司做變更!希望可以幫到你!
我公司在境外設立公司后,再以境外公司名義向我國國內投資,是否允許?投資到境外2113的境內企業需要在商務部門(具體5261以投資額為限,商務部4102或省級商務廳)辦理《投資證1653書》。再去當地外匯管理機構辦理外匯手續。在境外的分支機構按屬地管理原則,不需要在國內辦理工商、稅務登記手續。
境內機構通過這些境外企業或機構對境外進行投資。這些境外企業或機構不屬于中國內地的法人機構,不受內地相關法律的制約,但境內機構通過這些境外機構向境外進行投資時,仍然需要按照國內有關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的政策規定,履行相應的核準手續。與國際慣例相同,在國內具有投資資格的自然人也可在境外投資。
境外投資所投入資產的形式十分廣泛,包括貨幣資金的投入,股票、債券、信托憑證等金融資產的投入,各類實物資產的投入,知識產權、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投入。由此可見,只要是向境外的資產輸出行為,無論是以什么方式出現,都應按照境外投資項目核準的有關規定履行相應行政許可手續。
包括各類新建項目及改擴建項目的初始投資、再投資,也包括收購、合并、參股、增資擴股等權益投資活動,同時也包括對境外投資提供擔保的行為。
參考資料來源:百度百科-境外投資
我公司在境外設立公司后,再以境外公司名義向我國國內投資,是否允許?是典型的 返程投資 ;也稱為“假外資回本或迂回資本,是指由境資本通過各種渠道流通到境外,以外國直接投資的名義再返回到境內的投資。這種返程投資,實質上就是政策尋租。當前,我國根據不同性質的返程投資,分別制定了相應的管理政策和措施。由于政策尋租、私人財產保護和金融投機性質的返程投資,既不符合利用外資政策,也偏離了“走出去”的正確軌道,無論是對境內經濟發展、金融穩定,還是對社會公正,都有著明顯的弊端,正在逐步加以禁止。對于融資性返程投資,由于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,也制定了相應的政策措施加以規范和引導,尤其要制約融資性返程投資運作過程中的政策尋租行為。首先,允許民營企業所有者個人出于境外融資目的(包括上市、戰略投資者私募、吸收風險投資等形式)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,并采取直接換股或者融資收購方式,將其持有的境內企業股權置換到境外特殊目的公司。該過程應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和外資外匯登記。其次,實施“實際控制人原則”,要求外國投資者提供其最終股東的實際情況,如果發現外國投資者直接或間接由境內法人或自然人所控制,則應核實境內法人或自然人的境外投資合規性情況,沒有按規定辦理境外投資核準登記的,不予辦理外商投資手續。第三,對境外融資過程中通過返程投資形成的“外商投資企業”實施重點監控。對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處置其持有境內企業股權取得的外匯收入,或者從其持股境內企業所取得的利潤及分紅,外匯管理局應監督相應的境內投資者(參照其持股比例)及時從境外調回其應得外匯收入或者在匯出金額中相應扣減。第四,對于境外融資過程中由返程投資形成的“外商投資企業”,在稅收、外匯、基礎設施等方面實行國民待遇。第五,健全對返程投資的統計監測機制。參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《國際收支手冊》(第五版)中的處理方法,將反向投資和交叉參股一方面記錄為外國直接投資、一方面記錄為對外直接投資,并在統計中單獨標注。
我公司在境外設立公司后,再以境外公司名義向我國國內投資,是否允許?可以的啊。到時候到一些地方,地方政府還u會有很多優惠政策的。變成外資了。